日前,一起因国有公司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审理。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起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检察机关提出指控,35岁的原系某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部副经理的朱奚(女),在任职期间与香港一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共同开发联营“AUTRING”打孔机在东南亚销售协议时,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于1996年8月至12月间,先后两次将人民币363万元从深圳该公司账上,以汇票形式转入中国北方工业广州公司帐上,通过该公司开出信用证,中国北方工业广州公司在扣除7.6万元手续费后,将余款350万元转入香港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法人周某某所开的香港某投资发展公司帐上,由该公司代收,致使此款被骗,至今无法追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奚的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根据新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目前,西城区法院对此案正在做进一步审理。